为进一步促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培养高水平、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引领学生不断挑战自我,追求卓越,依据《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工作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4〕32号,以下称文件),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特制定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依据文件精神,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二)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0(含3.50),且无任何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三)修完专业所有荣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学生首次修读专业荣誉课程成绩不得低于85分或专业荣誉课程成绩排名前5%。
(四)通过大学英语CET-4(成绩425分及以上)或其他语种相应水平等级考试(俄语公共外语四级 CRT-4、日语N2等)。
(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等级为优秀。
(六)学术成果或研究成果须取得以下成果类型中至少 1 项。
1.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至少1篇,学术论文认定范围与《长春大学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认定规范》文件一致,学生应为第一作者(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等同于学生第一作者)。
2.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位)或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三等奖(排名第1位),学科竞赛获奖等级认定与《长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3〕72号)文件一致,认定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学科竞赛目录
序号 |
竞赛名称 |
1 |
中国国际 “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2 |
“ 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3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4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5 |
全国大学生光电设计竞赛 |
6 |
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
7 |
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 |
8 |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
9 |
iCAN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10 |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创新设计大赛 |
11 |
与上述竞赛水平相当其他竞赛 |
3.满足如下几类情况之一:申报国家发明专利1件(需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授权书排名前2位)、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排名第1位)、获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第1位),认定范围与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一致。
二、专业荣誉课程设置
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设置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荣誉课程5门,总学分共17.5分,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中乌)荣誉课程5门,总学分共22分(按照讲课学时换算总学分共17.5分)。详见下表: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荣誉课程设置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分 |
修读学期 |
1 |
无机化学 |
必修 |
4 |
1 |
2 |
物理化学 |
必修 |
3.5 |
3 |
3 |
材料科学基础 |
必修 |
4 |
4 |
4 |
材料工程基础 |
必修 |
3 |
5 |
5 |
材料研究与测试方法 |
必修 |
3 |
6 |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中乌合作办学)荣誉课程设置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分 |
修读学期 |
1 |
力学 |
必修 |
6(4) |
2 |
2 |
电磁学 |
必修 |
6(3.5) |
3 |
3 |
原子物理学 |
必修 |
3(3) |
4 |
4 |
材料科学基础 |
必修 |
4(4) |
6 |
5 |
材料研究与测试方法 |
必修 |
3(3) |
6 |
三、综合遴选名额及办法
(一)各专业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称号的学生不超过年度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称号,不受名额限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2.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指定的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核心成员(证书或文件标前三名)。
(三)如满足条件的学生数量超过遴选名额,则学院依据申请条件,按照申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推荐,如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拟定“荣誉学士学位”称号授予学生名单。
四、申请流程及学位授予
(一)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1.《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
2. 符合授予条件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和复审
1.学院按照授予条件进行讨论,确定学生建议人选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将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位授予
1.经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对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等违规违纪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3.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