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巩固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检查、评估有章可依并使学院教学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现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情况,特拟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全面发展,教书育人的教育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坚持学生为主体,教学为主导的教学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坚持学为主体、教为主导的教学观。教师要有计划、有步骤、有节奏地引导、疏导、指导学生自主探究把未知转化为已知,把知识转化为能力,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条 课程教学要从专业能力实际需求出发,从整体出发,注意协作,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尽量为学生创造独立思维自主探究的条件;要因材施教、分类推进,使全体学生都有积极自学、发挥个性特长的机会;要努力创设适合创造思维的环境气氛,使学生的创造思维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章 教学检查工作
第四条 每学期开课前一周,各系需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布置开学前准备工作,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无故缺勤。各系室专业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出席会议。
第五条 教师应按时完成布置的开学前的各项工作,包括“五带”的准备工作。“五带”中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教案以及学生平时成绩表(制作要符合学校模板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每学期教师返校报到第一天,任课教师需要将课程教案、教学日历、平时成绩表(点名册)上交给系主任检查,各系主任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相关教师及时整改,并填写教学检查汇总表并提交给教学秘书。
第三章 排课制度
第七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班级数合理统筹排课。每位教师所承担教学班级及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专任教师需服从学院安排,不得无故申请调换排课时间、上课地点等。
第九条 重修课由开出专业课程的系主任统筹,人数较少穿插其他开课班级方式排课,人数较多安排师资组班单独授课。重修课教师除负责重修班课程教学外,还需负责重修班试卷命题、阅卷、登分等工作。
第四章 听课制度
第十条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学院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执行听课制度,实事求是地完成听课任务,并及时于系统中填报听课记录。任何教师不得敷衍、虚报、作假听课数据。
第五章 课堂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前必须充分备课,严格遵守学校课堂教学“五带”要求。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课堂,课前做好设备调试、登记考勤等准备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授课中途不得无故停止授课或离开课堂(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课堂手机管理规定,教师必须严格落实手机入袋要求,每次课必须提醒并监督学生手机入袋,及时记录学生手机入袋情况;对于不服从手机入袋管理学生及时向辅导员或学生所在学院反馈。
第十五条 课堂上,教师必须要求学生前排就座,并要求学生做到“三带”(笔、笔记本、教材);对于学生课堂上的违纪行为,教师需及时、有效地管控。
第十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适当播放视频资料,但播放视频必须与课程内容相关,每个视频播放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每节课累计播放视频时长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七条 教师须按照教师着装规范着装,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教态大方、精神饱满。
第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尊重学生人格,语言得体,不说粗话,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试卷命题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各系课程期末试卷命题任务遵照非教考分离课程任课教师即命题教师的方式安排试卷命题工作;对于教考分离的课程系室组织课程组成员集体分工完成,命题教师原则上不得无故推卸命题工作。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必须按照《长春大学课程考试命题规范(修订)》认真完成试卷命题工作,并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外泄试题。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试卷命题、审查、印刷、保管、送取试卷等环节的相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题或试卷丢失事故。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泄密者,将按照严重教学事故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上交试卷,对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而影响到学生考试工作的教师,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试卷命题三审制(教师自审、系主任二审、学院教学副院长三审)。试卷命题错误超过3处以上,该试卷命题评定为不合格,命题教师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试卷命题合格验收。
第七章 阅卷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各系室试卷均需采取集中阅卷,系室负责组织人员集中阅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认真完成阅卷工作,原则上不得请假、无故缺勤。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阅卷,或不按参考答案凭个人主观随意判定分数,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试卷丢失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学院要求按时完成阅卷工作,不得拖沓。教师因个人原因延误阅卷工作,导致学生成绩无法提交或学院阅卷工作无法按时完成,造成严重消极后果,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试卷归档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师必须根据学校试卷归档要求完成试卷归档工作。教师参考《长春大学试卷材料归档工作标准》完成此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师因个人失误未能按照要求完成试卷归档工作,或导致学生试卷丢失,造成严重后果,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注意事项
以上规范条例,全体教师们务必遵守,如有违反相关规定,依据学校相关条例认定责任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