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委会会议决议事项;
4.党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委会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生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2.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戒的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涉及本学院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学院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3.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报告的重要事项
1.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会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在做出决定;
2.党委会对事关学院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3.党员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4.如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
5.属于下列情况免予报告
(1)属于党内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免予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1.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等形式进行;
2.党委会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报告;
3.党委会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4.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会负责。
四、监督和检查
1.党委会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进行总结;
2.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利要求党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如有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