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决遵守学校关于禁止吸烟和使用违章电器的规定,不在校内建筑物内(包括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及厕所)吸烟。
2.自觉抵制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宝、电夹板、电吹风、电热杯、电褥子、电煮锅、加热棒、加热垫、变压转换器、洗衣机、甩干桶等大功率电器。
3.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吹风、电热宝、直板夹、变压转换器等违章电器及不合格电气设备,或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私接、乱接电线网线,杜绝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寝室内做到人走断电。
5.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禁烟和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自身及同学们的安全意识。
6.协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学校领导、学院辅导员等老师检查工作,如实报告自己及身边同学的吸烟和使用违章电器情况。
7.根据《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中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对违反学校禁止吸烟、禁用违章电器等规定的学生做以下处罚:
(1)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处分后再吸烟者,应加重处分。
(2)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章电器。
(3)寝室内如出现烟头或家具、被褥、衣物被烧痕迹,学院应详细核查情况,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若因吸烟或使用违章电器造成的,无人承认或无人举报的,违反者也不做出申明的,则所有寝室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学院应给予相应处理。
如有违反规定,因吸烟或使用违规电器引发火情的情况发生,自愿接受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纪律处分。
8.每个寝室应选出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寝室内的一切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应按指定的公寓、寝室入住,不得擅自变动寝室,不得将床位出租、转借、转让。
(1)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出租、转借或转让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10.严禁进入异性公寓,严谨私自带外人进入公寓,任何外来人员来访,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寓。
11.爱护公共设施,不损毁、私自拆装寝室设备、物品。正确使用公寓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家具,严禁随意移动寝室内家具设施、设备摆放位置,保持寝室统一布局。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如若责任不明则由全寝室人员共同承担;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
12.公寓公共楼道及宿舍内不准存放自行车,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以免影响公寓整洁畅通,诱发不安全事故。
13.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寓文明安静。严禁高声喧哗、打闹起哄、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听劝阻,在公寓内进行有违公共秩序的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保持公寓整齐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寝室悬挂值日生安排表,开展日常卫生扫除,定期扫除或专项扫除,室内外物品见其本色。
15.注意节约水电,严禁寝室长明灯、用水后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
16.离开寝室要管好门窗,关闭电源,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17.注意公寓作息时间,严禁晚归寝或夜不归寝。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早出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8.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商业及违法活动。
19.寝室内禁止饲养猫,狗,虫,鸟等宠物。
20.凡违反以上规定,管理部门有权没收相关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罚款直至纪律处分,对态度恶劣,不配合工作,阻挠、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和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者加重处罚。